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023-07-18 17:29医保管理科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保待遇

1、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本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900元(每次),报销比例高档为65%、低档为55%(连续缴费提高1%)。

2、门诊慢特病待遇。目前居民医保有69种门诊慢性病,潍坊地区以内的参保人员患规定范围内的慢病,持潍坊地区以内的住院病历可直接到我院医保经办窗口提出申请(潍坊地区以外病历或门诊病历需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通过的即可享受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患多种门诊慢性病的只承担一个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900元。起付标准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不同病种执行不同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报销限额。

3、住院分娩定额报销。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一孩、二孩、三孩报销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3000元。

参保人员因生育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报销。

二、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报销。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实行分段报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含)-20万元报销比例为65%;20万元(含)-30万元报销比例为70%;30万元(含)以上报销比例为75%。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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