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激励办法(试行)
2023-07-13 12:52科教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广大职工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在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人员,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科技激励政策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科研工作激励包括科研申报立项奖、科研项目经费匹配、科研成果奖、科研成果推广和专利奖等。
第二章 科研申报立项奖
第三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申请人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简称国自然)申报,申报书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的形式审查,每项目一次性激励第一申请人5000元;申报书通过一审,每项目再激励第一申请人5000元,获得立项的每项目再激励第一申请人50000元。待上级科研经费到位后再激励项目组划拨经费的30%。
第四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申请人参加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简称省自然)及省科技厅项目申报进入第二轮答辩者,每项目一次性激励第一申请人3000元,获得立项的每项目再激励第一申请人20000元。待上级科研经费到位后再激励项目组划拨经费的20%。
第五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申请人承担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等获得立项的课题激励第一申请人3000元,待上级科研经费到位后再激励项目组划拨经费的10%。
第六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申请人承担各级学会、基金会等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待上级科研经费到位后激励项目组划拨经费的10%。
第七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横向协作课题,待外院科研经费到位后激励项目组划拨经费的10%。
第八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国自然科研的前三位研究人员,承担省自然及省科技厅科研项目前两位研究人员只要具备晋升资格,免于院内评审,名额单列。直推参加省/市级评审(每项课题仅限使用一次,职称聘任文件中的一票否决项者不享受以上规定)。
第九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国自然科研的前三位研究人员,承担省自然及省科技厅科研按期结题的前两位研究人员如已经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尚未聘任者直接聘任,名额单列。承担国自然科研的第四、五位研究人员,承担省自然及省科技厅科研按期结题的第三位研究人员职称聘任时科研赋分按满分计算(每项课题仅限使用一次,职称聘任文件中的一票否决项者不享受以上规定)。
第十条 第三、四、五、六、七条所列示获批立项项目的激励均列我院配套经费支出,未获批项目的申报激励由医院列支。按划拨经费比例激励部分在课题经费到位后当年发放60%,按期结题验收后发放40%,延期或未按时通过结题验收者不再激励;非按划拨经费比例激励部分按照当年评审进度发放。
第三章 科研经费匹配
第十一条 医院对我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经费到位情况予以匹配。国自然项目、省自然项目按到位经费1:1匹配;其它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厅局级项目及各级学会、基金会项目、横向协作课题等按到位经费2:1匹配,如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要求者按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医院对我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的纵向无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匹配。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匹配,无具体要求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每项匹配最高不超过2万元(社科类1万元),厅局级项目每项匹配最高不超过5000元(社科类3000元),地市级卫健委及各高校立项项目(不包括依托高校立项项目)每项匹配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三条 山东省和潍坊市重点学(专)科人员承担的课题,学科带头人可依据学科发展情况,可从重点学科经费中再适当予以资助。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
第十四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按颁奖单位激励标准给予匹配激励。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者,给予1:10匹配激励;获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一等奖者,给予1:8匹配激励;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者,给予1:5匹配激励;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者,给予1:2匹配激励。
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者,医院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激励。
第五章 科技成果推广及专利等的激励
第十五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发明人获1类新药证书,每项激励20万元;2类新药证书,每项激励10万元;3类新药证书,每项激励5万元;4类新药证书,每项激励3万元。
第十六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激励3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项激励1000元。
第十七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成果推广或技术转让方面所列收的经费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我院为牵头单位制定的国家标准、地方及行业标准给予激励,激励标准为:国家标准激励10万元,地方及行业标准激励5万元。
第六章 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激励署名无特殊说明的,第一申请人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英文名称须为Yidu Central Hospital of Weifang)或潍坊医学院附属益都中心医院、潍坊医学院青州临床学院并通过医院申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激励对象为我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激励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由财务处根据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激励,必须将相关材料完整报科教科备案,医院对激励的标准和数额进行审定。科研激励工作每年集中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激励的经费纳入医院预算经费列支。第一申请人激励归其本人,项目组激励原则上发放给第一申请人,由其按照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再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部设立的科研计划等;省部级科研计划项目包括: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省科技厅设立的科研计划等;厅局级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省教育厅、省卫生和健康管理委员会、潍坊市科技局等政府部门常设的科研计划及山东省社科联项目等。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专利奖等;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专利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山东医学科技奖、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等、潍坊市科技进步奖等。
第二十四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科研成果激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一档激励计算。
第二十五条 如激励成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出现科研失信问题的,医院有权收回相应经费及激励,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医院研究决定。此前与此文件不符者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