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暂行规定

2022-06-29 09:43系统超管

为进一步落实“科技兴院”的战略方针,鼓励我院专业技术人 员开展科研工作,促进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同时为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经医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请院 长办公会通过,特制定科研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1 科研课题管理

1.1 科教科根据上级各科研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推荐科 研立项项目。必要时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论证会 采用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论证的科研立项,科教科负责组织 向有关部门申报。

1.2 科技项目实行院、科两级管理 科教科代表医院负责组织申报各类科研立项、协调跨学科或院内联合项目、签订科技合同或合作协议、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和成果 申报。科主任负责学科科研方向的总体规划,按专业人员的个人专长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 供人力、物力及时间,与科教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 关问题。科技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 实施、经费使用、项目结题验收以及成果申报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 面负责。

    技术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研究课题,必须是本人所从 事的专业领域范围,跨专业课题不予受理。未经科教科审核(或医 院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的科研项目医院将不予资助。未经科教科 同意或不通过科教科申报,利用工作时间或医院提供的工作条件, 私自承接研究任务并谋取私利的集体和个人,在科研工作量考核、 奖励、职称评审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1.3 项目实施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即纳入医院科研计划统一管理,执行医 院的有关管理规定;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应立即组织项目实施, 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1.4 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课题未能按时完成的,课题负 责人必须及时向科教科书面申请延期或终止。

2 科研经费管理

2.1 任何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 要求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2.2 课题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并建立科研经费本,凡属 于规定范围内的科研费用,所需开支由经办人签名,持经费本及原 始发票到科教科办理审批手续,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按规定到 财务处报销。

3 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经费配套及奖励

3.1  研项目经费配套

    审核(或医院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且以我院为第一申请单位申请到的潍坊市及以上级别的课题,医院予以一定的经 费资助。对于计划外自选项目,医院不予资助。

1.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50 万元以上

项目者,医院奖励 6 万元;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位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20 万元和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 5 万元以上

项目者,医院分别奖励 3 万元和 1 万元。以上课题同时给予带资金

额 10% 的经费匹配(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 对于省部级、地厅级(指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潍坊 市科技局)、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课题,医院分别给予 4000 元、3000 元和 2000 元的启动经费。

3. 潍坊市科技局、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带资课题,医院

给予同等金额的经费匹配(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山东省和潍坊市 重点学科的课题,学科带头人可依据学科发展情况,从重点学科经 费中适当予以资助。

3.2 科技成果结题 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提出结题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

相关材料,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结题。 3.3 科技成果奖励

医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科研成果的获奖等级进行评议,在医院科 技大会时对课题组进行奖励(第一完成单位需为潍坊市益都中心医 院,第一完成人为本院职工、且从事本专业者)。

1) 国家级奖项,奖励不低于 8 万元。

2) 省部级一等奖,奖励 8 万元。

3) 省部级二等奖,奖励 5 万元。

4) 省部级三等奖,奖励 3 万元。

5) 级一等奖,奖励 3 万元;地厅级二等奖,奖励 8000 元;

地厅级三等奖,奖励 5000 元。

4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4.1 设备仪器费:直接为该项目专用的设备仪器添置费以及设备 仪器的租赁费、设备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和部分外加工费。

4.2 实验费:直接为该项目需要购置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 动物购置养殖费等。

4.3 科研业务经费:

1) 相关的专用图书资料、杂志费、印刷费、复印费、制作费、测试费、 调研费。

2) 在国内举办、培训内容与课题一致,要求必须参加的学习学 术会议及培训费。

3) 科研成果评审费用、检索费、专家评审费、申报费。

5 配套经费、成果奖励的申报

5.1 关于立项课题经费配套,由科教科审核后填写配套申请单送 分管院长、院长批准,由财务处建立该课题账户,专款专用。

5.2 关于立项和获奖课题奖励,由科教科审核后送分管院长、院 长批准,在医院科技大会时由财务处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已往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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