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2-03-14 16:56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 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科研项目经费包括: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含医院资助科研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医院匹配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医院预算,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院科教科、财务处、审计科、科室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收到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拨付的科研经费后,及时按照科研项目入账,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一)医院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教科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联合财务处、审计科、科室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
(三)审计科对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和使用效益等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科室对本科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监管责任,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按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教科、科室的指导下,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 需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复后报财务处备案,作为经费收支、结题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预算编制需要填列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 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预算科目。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计算分析费、化验费、加工费及上机费等。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科研项目组成员以外,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编制外人员以及聘用的在职研究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对科研项目长期聘用、无其它固定收入来源的科研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9.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0.其他支出:指实验室改装、外单位协作、版面费、数据采集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发放。间接费用总额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足额核定。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书/协议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 理、规范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八条 管理费是指医院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医院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提取。以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支出的项目,其管理费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从间接费用中提取。无明确规定的,按总经费的 5%提取。横向项目管理费由科室支配使用,纵向项目管理费纳入医院预算统筹使用,用于项目申报、同行评议、科研咨询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纵、横向协调等支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主调整直接费用,不受预算科目和比例限制,由经费主管部门、财务处据实审核。
(一)购置仪器设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由科室统一填报固定资产购置年度预算申请,由设备科统一办理资产采购、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二)科研项目经费的转出必须依据项目合同执行。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严格审核人员资格,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按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条 院内匹配经费的使用。院内匹配经费的 40%作为项目研究经费,用于补充科研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50%用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实验室改装等;10%作为科研管理费划拨项目所属科室,用于其在项目申报、同行评议、科研咨询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单项匹配经费不超过 2 万元者,不可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科室管理费后,应全部作为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间接经费的分配使用。间接经费的分配使用,兼顾医院、科室和项目组三方的利益,优先补偿医院和科室的间接成本。具体分配如下:
1.医院间接费用:按间接费用预算金额的 40%,用于补偿医院为科学研究提供的科研间接成本和有关管理费用。
2.科室间接费用:按间接费用预算金额的 30%,用于补偿其科研间接费用支出和有关管理费用。
3.项目组绩效支出:按间接费用预算金额的 30%,用于发放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绩效。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分别在经费到账、按时通过结题验收时分两次提取。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任何方式虚报冒领、套取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需有项目批复部门的文件、合同及双方协议等相关材料,并经医院科教、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审核,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持相关依据按流程报销。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决算。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及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实事求是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决算资料由财务处、审计科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结转。科研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办理结账结转手续。项目结余经费按照科研项目批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 理。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由原项目组提供结余经费使用说明和后续研究计划,继续留在原项目组使用。结余经费应两年内使用完毕,两年后仍未使用完的,由医院统一收回并按上级规定办理。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医院予以强制结账,经费收归医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倒逼资金发挥最大效应。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科室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和科研项目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进行会计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合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第二十条 审计科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安全并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负责人调离我院或中止研究时,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经科室负责人审签后报科教科,由科教科监督、科室具体负责项目移交;未办理移交手续的项目,医院予以撤销
(终止),停止经费使用。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追回己拨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由医院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纳入医院资产统一管理,科室负责资产管理。实验室改装需按医院规定事先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医院自主设立的基金等科研项目经费或匹配经费的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项目经费或匹配经费的使用预算并报备科教科、财务处,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往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202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