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普】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反家庭暴力、反医疗歧视!

2024-07-03 09:41文化宣传科

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至今已7年有余,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保护妇女权益、坚决向家庭暴力说“不”,不仅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

Q

艾梅乙”女性感染者(孕产妇)常见的家暴类型有哪些?

A

1.迫使女性发生性关系、迫使女性以不愿意的方式或地点发生性关系、不让女性有性生活; 

2.不准其与异性交往;

3.控制收入或财产,不给家用或不承担家庭经济责任;

4.剥夺女性对家庭开支的发言权或参与决定权;

5.掐脖、动刀、死亡威胁等; 

6.对女性辱骂、精神打击等;

7.拒绝陪同就医/住院。

Q

“艾梅乙”女性感染者(孕产妇)遭受家庭暴力时,维护自己的方式有哪些?

A

根据《反家暴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遇到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1.及时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或者求助。

2.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是举报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途径。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有反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如出现身体、心理异常,请及时就医,可以到精神疾病防治机构或辖区内其他专科医院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请保留好相关病历资料、完整图片,便于公安取证。

Q

歧视现象有哪些?

A

对感染者的回避、流言蜚语、辱骂和社会排斥等一系列污名化行为。

身体虐待、拒绝提供保健或社会服务,拒绝或剥夺就业、教育机会,甚至是逮捕。

在刑事定罪、旅行限制、就业限制和强制性检测中,还可能会因种族、残障和社会经济地位等若干原因而产生交叉歧视或污名。

Q

如何营造无歧视性医疗环境?

A

在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1.不得拒绝或推诿为“艾、梅、乙”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

2.对所有就诊者一视同仁;

3.尊重“艾、梅、乙”感染者的生育决策权,如无医学指征或不宜生育者,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

4. 不得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感染者都是通过“性传播”被感染的。日常的生活接触也不会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经过有效医疗干预,感染的孕妇也能生下健康的孩子!

更多我院平台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微信订阅号